北明朝末年,土地高度集中的情况已经到了空前严重的程度.一般地主豪绅通过巧取豪夺,“求田问舍而无所底止”。江南的豪绅富室占田少者数百亩,多者数千亩,甚至上万亩。四川一个普通地主就占有几十家佃户。在浙江和福建,有田的占十分之一,为人佃作食力的占十分之九。安徽地区“绝无一亩者居十之七八”.在北方,如河南地区“田之多者千佘顷,少者不下五、七百顷。”就是在边陲云南也是“膏腴半属巨室”。最突出的是王公勋戚的庄田继续扩大.万历时,福王封藩河南,明神宗一次就赐给他庄田二万顷,河南土地不够,“并取山东、湖广田益之”.天启时,桂、惠、瑞三王和遂平、宁国二公主的庄田,少者百万亩,多者四百万亩。
明帝下令赐桂、惠二王田时,各州县已无田可拨,于是勒令各地人民分摊银租,叫作“无地之租”。这种情况是前所未有的。明末藩王勋戚的庄田约在二十万顷以上,密布在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诸省,这些庄田都是非法掠夺的农民的土地,连官修的《明史》也说:明“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
由于土地高度集中,使广大农民倾家荡产,被迫沦为佃户、长工,甚至成为世代不能脱籍的“世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