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军费武成银贯二十万贯;
丁、幕府分十五年向朝鲜支付赎偿壹歧国、隐岐国的费用本息计武成银贯四十五万贯。
《琉、日辛已通商条约》也有四条,其大致内容为:
甲、琉、日确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由华夏驻江户国信使代行相应职责;
乙、所有对华夏开放之通商口岸均对琉球商人开放;琉球商人在日本各口岸应该居住在华夏获得的商用地内、接受华夏驻泊鸿胪使管理、遵守华夏律法;琉球商人可以与华夏商人一样雇佣日本人服务,并一样允许琉球所雇佣的日本人自由出入日本,唯切支丹教徒返回日本需经得幕府同意并不得长期逗留;幕府保证琉球商人的财产、人身安全,但与华夏商人一样不得进入日本腹地;
丙、日本渡让大隅海峡以南诸岛予琉球国;幕府承诺将在半年内迁出大隅海峡以南诸岛百姓及领主,琉球应允许日本百姓及领主在撤出时带走各自财物;
丁、幕府一次性赔偿琉球军费计武成银贯十万贯。
四国间条约的次第签订,不但宣告夏日战事告一段落,也确认了华夏对朝鲜和琉球的宗主权。不过就在朝鲜和琉球两国喜出望外的享受丰厚的战争红利的时候,荷兰东印度公司驻澎湖的商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