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分为七款:
第一,首要条款。盟约有效期之内,东南沿海巡阅使所代表的地方政权与德意志帝国缔结为同等军事同盟。双方必须遵守军事同盟协议精神,若任何非盟约关系之内的国家或者势力进攻盟约关系的同盟国或者势力,所有盟约成员必须向进攻方宣战。
第二,同盟关系互惠条款,同盟国或势力之间所有贸易应予以最优惠政策、税率和优先通过权。在战时尤其保证军用物资的最优惠政策。此处所注明“最优惠政策”,是为所有非同盟国或势力之中最优惠。
第三,海军互助条款。在特殊情况之下,允许同盟国或势力的军用舰艇进驻领海港口,并在第二款“最优惠政策”前提之下,提供所有物资补给、维修和常驻,若遇战时,接纳方还需提供力所能及的最大保护。
第四,技术共享条款。同盟国或势力之间应遵守互惠互利原则,互通有无,帮助急需各种技术的盟友提升技术水平。以最优惠、最迅速和最真诚之态度,提供人员、设备、原材料等各方面的援助,促成技术共享。
第五,交通借用条款。允许同盟国或势力在必要之时可优先征用盟友境内交通线路,进行任意事项的运输任务。此处注明“必要之时”,是为开战之前必要筹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