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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鉴于“ARJ21-70”的现状,再按照当初的分工100%地执行已经不现实了,不过部分华夏国产的航电仪表在性能及可靠性方面还是与BAE产品有差距,这一部分可以交给BAE来供应,当然,双方之间的合作内容及协议需要根据评估后的实际情况做一次较大范围的修订。
第二,“ARJ21-70”之后的诸多改进型号,BAE可以更深入地参与,但合同条款中需加大对单方撤出项目的惩罚,并且这一条款的执行不得与国家关系等政治因素挂钩。
第三,BAE可以获得“ARJ21-70”的生产及销售授权,合作模式类似空客,华夏商飞方面有偿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第四,BAE需继续履行为“ARJ-70”获得欧洲及米国适航证的义务。
这些条件都还在小霍克的预料之中,他觉得接受起来都还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不过就像他想的那样,谭振华最后还提到了一个不算条件的条件,而他觉得,那才是谭振华最想达到的目的。
那么,要答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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