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玄幻小说 > 网络文学十六讲 > 正文 第74章 网络文学作家签约合同只存在自愿合法,不存在合理
    网络文学作家所热议所说的全版权合同,其实很明晰,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而全版权合同,就是指的财产权的转移或授权。一般情况来讲,著作权人身权是不可能转移或授权的,但如果是委托创作、职务创作行为,则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归委找人和职务行为所属公司或机构所有,也只有这种特例情况下的作品,创作者本身,是可以没有著作权的,而是完成职务和委托行为,一般按照《合同法》领取劳动报酬就可以了。

    文学,包括网络文学领域,当然也存在委托创作和职务创作行为,这一类,你是无法谈著作权的,所以,我们这里不讲这种特例的情况,只讲一般通常情况:也即是创作者,把属于自己完整著作权的作品,授权给网站或其他版权机构(比如出版社出版公司影视公司)的情况。

    第一,文学具备公益行,但文学却不是公益的,文学公司,更不是公益公司。

    如果一个文学创作者,只是想让自己的作品,写出来,有人看,其实,当前的展示渠道,挺多的。

    比如,你大可以注则一个自媒体号,诗歌、散文、剧本、,甚至无法体裁归类的,只要你的作品,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良知,那么,你大可以发布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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