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陈县令远道而来接风洗尘。
范朱公却不在家。清明过后,就带了儿子回老家潭州浏阳,办些锡锭,运蓬莱货卖。往来大约两个月,此时还不该到家。
他们新建的贩望村,村后依着平山,村前就是平山河。顺河而下,三十里就是渤海。
酒席摆起,一面用酒,一面听陈哲讲起他的酸楚。
陈哲,字智之,郑州管城县人,大历二年生(即公元767年),四十六岁。家中行六,也称陈六。贞元十一年明经科及第,时年二十八岁。
辗转地方,为官十八年,朝中无人,建树不多,止于卫县县令。
自打正月初七宝镜明示家丑,次日即休了婬妻,辞了主薄,续娶丫鬟田珠。升堂审问阴氏、卜涂赐、苌南乡、费卦师、王舵等人。
因宝镜有显现,他们无法抵赖。阴氏杀人,虽未致死,行为恶劣。判流刑三年,原地戴枷服役,杖七十。
卜涂赐谋人财宝,虽未得逞,性质严重。判徒刑二年,原地戴枷服役,杖六十。
苌南乡忤逆养父,与奸父**合谋,致使苌家遭祸。判徒刑一年,原地戴枷服役,杖五十。
费卦师耍奸弄巧,助纣为虐。判罚没所得,杖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