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从管教,有认罪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裁定将河下谷清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1977年8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下达刑事裁定书,宣布对河下谷清减去余刑,提前释放。河下谷清出狱后,原本应该限期离境返回日本的。但当时他并没有日本护照,从日本的法律来看他还不是日本公民,日本方面会拒绝允许其入境。
而且,他的中国籍妻子还没有跟其离婚,于是,中国公安机关就允许河下谷清暂时居住在上海其妻子处。当时,河下谷清在国籍问题上有两种选择,一是向中国**提出申请,要求加入中国国籍,取得在上海合法居住的资格;一是向日本驻上海领事馆提出申请,请求恢复日本国籍,返回日本定居。
根据日本当时法律的规定,河下谷清的这种因战争遗留下的情况,可以作为特例处理,其在中国的妻儿如有加入日本国籍意愿的,也可以提出申请。河下谷清经过一番考虑,又跟妻子儿女进行了充分沟通,最后决定全家都去日本。
中国方面尊重河下谷清全家的选择,当即予以批准。1977年11月12日,河下谷清和他的中国籍妻子及四个子女离开上海,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