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有某一段时间内,被告曾被有限度的接纳进班群体,个中理由,在其书《fight myself》英文原版第98页已经写到,‘我开始意识到人类是很奇怪的一种群体,当他们以自我认同为标杆建立小群体时,带有天生的排他性;但当他们被呼告需要团结一致对外时,也能心照不宣的把你团成一个分子、一枚必要的零件。仿佛只需要两句留言,三句安慰,就可以轻描淡写的把自己撇清,换来你的诚惶诚恐感激——于是我顺从了,因为厌倦。’这样的特殊性不能抹灭我方主张的普遍性日常情境中存在的欺凌,亦不具备充分的客观性。
证据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当年的跳楼事件虽客观存在,但如不是豆瓣高楼将其对号入座,少有人会将这一事件与原书紧密联系起来。在此顺带一提,经警方档案,实际可以看出,当时叶某华同学选择轻率结束生命,很大程度上是因其无法面对自身对我当事人造成严重身体损害、将面临民事诉讼的情况。虽当时,因学校和各方施压,我当事人未能留存证据提出诉讼,但警方调查足见当时确有此事,望各位审判员审慎看待。证据3与证据4同上,关联性不认可。同时需指出,原告所援引证词的编剧本人,在版权改编的会议初期,就已经因为和我当事人产生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