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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的张明伟,压根没想着要别人报答,只是在想着刚才遇到的这件事。
按照他后世所查的资料,在后世,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拿一年期贷款来举例,如果利率超了17.4%就是高利贷,这就是违法了。
然而,在这古代,17.4%的利率,真不要太有良心了。
高利贷以货币的形式最早出现在春秋时期,当时借贷年利率大致在50%100%之间。
这种赚钱的方式,来得非常容易,因此吸引了更多的有权有势的人加入了这一行。
到了南北朝的北魏时期,高利贷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利息都定的很高,许多人因借高利贷而搞的倾家荡产。随着破产群体的日益增大,北魏统治者认为高利贷已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于是便规定贷款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00%。
到了隋唐时期,官府设置了一种叫“公廨本钱”的专款用于官方发放贷款,其职能有点类似于后世的银行。公廨本钱由各州令史经管,借出五万本钱,每月收取利息四千文,年息约达100%。这是官府行为,民间就更不用说了。
北宋前期的普遍贷款利率也普遍维持在10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