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看了这个就明白了。”
那份协议大致内容如下:
第一。张琳必须在领养后改名。
第二。领养家庭必须有一个利于她成长的良好背景。
第三。领养家庭间接拥有一部分支配遗产的权利。附议条件如下:
1。在院方核实情况后,此协议才生效;
2。领养人预先可拥有遗产的20%作为抚养费;其余将由福利院暂管;
3。必须抚养至十八岁,且期间由福利院进行不定时访问,保证孩子拥有一切合理的权利,协议完全生效;
4。成年后,依由孩子自愿自行处置剩余遗产;
第四。一旦发生与协议相悖的情况,协议立即失效。
第五。协议内容孩子要在成年后才能告知。
无论怎么看,这都是一份很奇怪的协议,不过张琳的父母算是煞费苦心的要为她培养一个最好的生活,但就现在看来,一切似乎都是事与愿违。
“看来,那20%的遗产支配权就是白家最终会决定收养孩子的原因了。”左赫觉分析到,又问:“协议上说你们会派人定期去检查情况,就没有什么问题吗?”
“没有啊。本来就因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