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等,今在黎朝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黎朝当即释放。凡系大明汉人,前在黎朝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明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明人者,均由黎朝君主俯降御旨,誊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黎朝境内汉人,为大明伸求讨理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死难者,由黎方给予丧葬抚恤银两。凡往海阳、南定投明之在黎汉人,黎方一律不得刁难阻拦。原在安南汉人武装,如社兵、保安队等,黎方可以解散,命汉人归家自养,但地方需保留一定规模汉人社兵,以免有滋事寻仇者。
另黎方自条约签订日起即向大明提供工矿人力,计每年十万人。所输人力皆以16岁以上,40岁以下青壮充任,不得以老弱充任,一经发现,一人罚以百人。大明允诺保证这些工人人身安全,工满三年,即放还回籍,并酬以银钱。黎方输送工矿人力,为期十年。十年期满,由明方在安南自行招募,黎方不得阻挠。
议定大明住黎朝之总管大员,与黎朝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明朝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着。
俟奉黎朝君主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