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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时间不长,两人没说两句话,就又回到了庭内坐好,邵恩同杨老耳语了四五分钟,孙庆再一旁疯狂翻阅卷宗。
休庭后终于进入旁听席最拭目以待的庭辩阶段。
公诉人,“下面提出第四组证据。”
公诉人,“被告人江月在行政处罚口供中说到,由于我没能做到完善彻底的监管,所以江月对悦盈播放器能够播放不良视频这件事是明知的。”
邵恩俯身凑近麦克风,“公诉人对口供存在曲解,法律上对“明知”是有明确的限定标准的,在《刑法》总则第14条跟分则33个条问中,对明知的概念都是在故意犯的范畴中使用,只在《刑法》第138条中,明知定义为在过示犯的范畴中使用。在本案里,什么叫做明知?明确知道不良视频到底在那个电脑里。口供不能证明被告人明知程度,供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发言时候邵恩并不看卷宗跟法条,完全脱稿,条理清晰。其实国内庭辩多数都算不上太精彩,完全没有美日剧里的律师满场乱走走,动作夸场无比的剑拔弩张,大家都坐着或是站着以某种非常斯文的方式进行法律允许内的唇枪舌剑。
换种方式讲,国内的庭辩偏向于去抓对方的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