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分为几个大方面,其中对杀人的定义模糊,有这样一个案例。
一个壮汉在路上走,不小心碰到一个老人,老人身体虚弱,晃了两晃栽倒在地,接着没了生息。
衙门抓走壮汉,认为杀人偿命应该斩首,壮汉不服,他没有用凶器,怎么就杀人了?
最后,当地的父母官认死理,认为老人的死,壮汉脱不开干系,判处秋后问斩。
卷宗上记录的很敷衍,首先,对方是一个老人,人到暮年,日落西山,很可能有身体上的某种疾病,说不定当时病发而亡,壮汉杀人的罪名不成立。
还有一种可能,壮汉撞到老人,致人死亡,但是二人没有冤仇,还是和杀人的“杀”字沾不上边,没有杀人动机。
鲍知县提出一个观点,首先解决人命问题,希望大越少出现几桩冤案。
人们口中的杀人偿命,也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才成立,这是民间俗语,并不能作为衙门判处百姓生死的依据。
很多官员对大越的律法并不熟悉,天高皇帝远,为所欲为的不在少数。
“娘娘,夏若雪神不知鬼不觉地给夏明轩送了字条。”
墨紫提着食盒,晚膳她准备的都是清淡的小菜,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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