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也没有来自激烈反抗的划痕,综合这几个特征,韩印判断是熟人作案。
凶手在镇上诱拐被害人,却于村内抛弃无头尸体,抛尸行为隐含着极强的泄愤情绪,尤其在第二个抛尸地点的选择上,这种情绪则更为明显。“村委会”是村子的权力象征,凶手把死者张丹的尸体抛到村委会门口,显然表达的是对整个村子的强烈不满。由此韩印推断,凶手来自高沈村或者曾经在该村居住过,他因为个人境况不佳,以至于迁怒死者甚至整个村子。在他的世界里,认为自己的坎坷遭遇,是因为受到死者或者村子的不公对待,当然这也许并不是事实,只是他自认为的而已。
另外,奸尸行为很明显体现的是一种强烈的“占有”欲望,而切下头颅是一种斩首动作,有审判的意味。结合奸尸行为与死者信息来看,审判并非针对死者道德上的缺憾,更多的是针对她们对待凶手的行为。同样,搜集头颅,也可能是一种占有的行为。这些都表明了,凶手与死者在生活中肯定存在着某种交集。
凶手留在死者胸部的符号,可能是在传递某种信息,也许是他诉说的方式,体现了一种仪式化的标记行为,意味着凶手一定会继续作案。至于“1·18碎尸案”或者“1·4碎尸案”与这一系列乡村杀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