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万确。”
“那你说,是什么纰漏?”
“法律上的漏洞,说了你也不懂。”
见他要搪塞,林微微不依,道,“杨森可是个老狐狸。你能看出来的纰漏,他也能看出来。”
“这可未必。”
听他这么一说,她就更好奇了,催促道,“到底是什么?”
弗里茨也不卖关子,直说了,“是沉默权。”
“什么意思?”
在现代德国,任何人有沉默权,这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就像香港警匪片里所演的那样,警方在笔录前,都会说一句,你有权保持沉默,一旦开口,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呈堂证供。这一条款不是普及知识,不是法律工作者,一般并不熟谙。因此,在录口供之前,司法人员有义务事先提醒。
偏偏那天,赛蒙和宾恩都没有预先做出警告。换句话说,弗里茨所说的供词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辩方律师可以利用警方的失误,提出审判终止。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既不是无罪释放,也不需要服罪罚款,这宗案子属于无果而终。
当然,弗里茨还隐瞒了一个重要环节,这案子牵涉到勒索,比普通的故意伤害罪要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