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为工作申请,针对外来人口在广东定居和工作两年以上,可到县政府申请获得广东户籍。
配合第三类外来人口的安置措施,所有来到广东却没有工作的外省人,可到县政府申请政府用地开垦。申请通过者按照家庭人口分得一块荒地,并且由县政府配发农具、种子和生活补贴。前两年为免税免租开垦,从第三年开始征收十分之二比率的农税,第四年开始征收十分之二的地租。
军政府担保开垦之地可交给农户耕种十二年以上,十二年以后军政府方才有权收回土地,未达到十二年而收回土地需补发一定数量的安置费。
除此之外,政府用地必须按照各县政府的规定进行经营,不得用作他用。这么做的目的防止土地盗用,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宏观手段分配社会资源,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政府用地的地租和农税加起的比率占四成,看起来比汉唐时期的“十一税”要重的多,可是十一税仅仅是税,若是在算上苛捐和杂费,农民负担往往高达百分之六十以上。民国成立之后,各地农田税费不一,但大部分还是沿用前清的税费,再算上各家地主的租子,一年到头农民仍然所剩无几,总比率很多时候都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有的地区甚至高达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