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只给结婚的家庭分配土地,是为了防止农民为获得的土地而假离婚。在钻空子方面,中国人例来都是十分精明的。
但从总体来看,按这样的分配方案,绝大多数农民都能或多或少的获得一些利益。因此农民对商毅的土地分配制度十分拥护,连带着自然也支持人民公社制度了。
而后来的两点新税收规定,则实打实的让百姓受益了。中国古代制定的税收都并不高,一般都在十五税一到三十税一之间,最高的也就是十税一,这也是农民能够承担得起的。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往往变了调。一是一些侵占了大量土地的大户不交田税,而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税收,不得不把他们应交的那一倍份都转嫁到普通的农民身上,那怕是纯粹的无田佃农,也要分摊一笔,当然是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而且在正税之外,还时不时有加征、加耗,有时这些费用甚至都超过了正税,而这些费用豪门大户同样也可以不管,地方政府也不敢向他们收取,最终还是落到普通农民的头上,结果就成了一笔沉重的负担。而且这还不算租种地主的田地需要交纳的地租。
另外在交税的过程中,因为中国古代都是收实物税,就是张居政改革的一条鞭法,也是以粮折银。结果地方政府、下层的胥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