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亚洲各国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联盟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泛亚洲联盟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泛亚洲联盟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泛亚洲联盟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