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都称知府。明代府按纳税粮分三等:纳粮20万以上为上府,20万以下十万以上为中府,十万以下为下府,无粮的叫地府,全国150多个府。
4、总督和巡抚——明朝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是临时官位。清代,正式以督抚为地方最高长官,总督管辖一省或二、三省,巡抚是省级地方长官。鸦片战争前,清共有8总督16巡抚。八督: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16抚:江苏、安徽、河南、山东、陕西、甘肃、浙江、湖南、湖北、广东、云南、贵州、福建、江西。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督抚直到公元1906年才设。直隶、四川只设总督,不设巡抚,甘肃巡抚于1754年撤去,由陕甘总督兼任。公元1884年建新疆省,设甘肃、新疆巡抚,驻乌鲁木齐。1885年,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驻台北(台湾建省)福建巡抚有闽浙总督兼任。清代官衔品阶:
品级文官武官
正一品太师,太傅,太保,大学士领侍卫内大臣
从一品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各部院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右都御史将军、都统,提督。
正二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各省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