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案件与多宗人命案有关的话,还必须由刑部联合兵部,联合调查审理。在刑、兵两部,联合把整件案子的原委查了一个水落石出之后,在由两部尚书共同署名二次调查卷宗,上报给自成一脉的刑律司衙门进行复验;在刑律司衙门复验完毕、并且把案件定性、量刑之后,再把三次查验的卷宗共同封存,并一起上奏给天子御批。待天子查验之后、认为此案已确认无疑、并同意发下海捕公文之后,还要连同帝王的御批,汇总三道卷宗,一起交给大理寺进行最后的封存留档。
而且即便是捕获了所有钦犯之后、如果钦犯本身不肯认罪伏法的话,还需要重新从大理寺调出卷宗,来进行最后一次的三头对案。因为按照北燕律法来说,即便是人证物证一应俱全,只要罪犯没有亲口招认的话,仍然还是不能结案的!
这一整套程序虽然极其繁琐,但如果能够公正实行的话,也可以极大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且一旦出现了冤案的话,也能按照卷宗的详细记录而追本溯源,找出需要为冤假错案负责的所有官员。
所以,签发海捕公文,对于北燕朝廷来说绝对不是一件小事,也不是靠着几个贪官污吏凑在一起,就能谋划出来的‘小动作’。
以明日就会发下海捕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