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业最基本的收储与放贷业务。
为了配合四海银行业务的全面展开,崇祯十九年时,户部出台针对性政策,全面取缔和禁止私人放贷业务,所有借贷必须从户部指定的银行办理,若有人违背朝廷制度,违规私自借贷,一经发现,所有涉案钱物全部没收。
由于到目前为止,大明只有四海银行一家从事借贷业务,朝廷出台这条律令明摆着就是给四海银行清除所有障碍,所以在律令出台之初,在经济发达的江南一带还是引发了不小的波动,虽说已经不再有人胆敢聚众闹事,但个人借贷却是屡禁不止,只不过由明面转到私下而已。
在获悉这一情况后,朱由检本着自己吃肉,也要让别人喝汤的原则特意下旨,允许本金在五百万银币以上者成立银行,但收储借贷利息必须按照官方指定的基数运行,并且每年要向所在地官府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
此条律令一出,江南一带痛骂朝廷昏庸的风声,瞬间变为明君当道的欢呼。
在从最早的四海票号学到了抵押借贷这一招之后,尽管从前的利滚利被强行终止,但在借十给七、必须有田地房产等实物抵押、年利一到两成的巨大利润驱使下,私人借贷业务在江南地区仍旧极为盛行。
许多早就发了大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