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签定协议是不公平交易。
李俊成也知道当时公司被韩国汉城高等法院判定,其公司和所属艺人签定的合同是现代版的“奴隶合同”,要求其立即改正。
前世公司所属艺人正是自己现在旗下的等歌手。
一直以来公司和所属演员签定合同时都明确规定,若是演员违反合约必须交纳违约金和赔偿金,而且该规定被韩国娱乐圈内普遍接受。
而现在的公司恰恰采用的就是这个类似的规定。
李俊成知道现在自己的公司与公司很类似,对于艺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数额是非常庞大的,现在的甚至足足高出通常规定的3-5倍之多,所以给所属演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几乎成了演员们自由选择公司的枷锁。
而此后韩国汉城高等法院判定称:尽管培养新人所投入的资金和风险巨大,但是回报也多。这是投资的基本原则。虽然已经成功的演员的续约可能性很小,但是从成功歌手身上去回收那些在失败歌手身上的投资是过分的赔偿约定。
公司对违反续约规定的演员所开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帐单比通常违约高出3-5倍,而用这种手段制约和惩罚要离开公司的歌手显然是过分的行为。
在前世96-98年公司和前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