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另外一个小流氓掏出了刀子说我要捅死你。
这也叫恐吓。
两种恐吓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口头恐吓,而后者是真真正正的拿出了凶器,如果有人报警的话,那么掏出刀子的这个人已经构成了涉嫌危害人身安全的事实,那么后者的罪过要大一些。说白了,他手中的刀子就是物证。
在有物证和危害人身安全嫌疑的情况下,就算报警人撤案,警方也要进行处理。
可是回过头来看看李院长的案子呢?
你说有人恐吓他,是,他确实在包里面发现了遗书。
甚至在高速上因为刹车失灵险些丧命。
可是证据呢?
你说你遇见鬼了,你觉得这些能作为口供写进去吗?
你说遗书不是你写的,那么是谁写的呢?
你说刹车失灵是因为被人动了手脚,可是就不排除是汽车本身的原因或者是操作不当导致的吗?
说白了,就是证据不足,之前咱们就提起过,一场刑事案件最终的定性和定罪,无外乎三大要素,分别是人证、物证和口供。
目前人证在哪?没有任何人看到是谁把他的车动了手脚,没有任何人看到是谁把遗书放到他的背包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