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和色目人学习汉学,特别是那些不属于贵族家族的人,并由此加速了征服者的汉化,使得民族得到融合。
其次,完善了法律,颁布了《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虽不是一个全面性的法典,按照现代法制史学者的观点,此书“是元代法律成熟的标志,因为它有充实的内容并采用了以《泰和律》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典的结构”。《泰和律》是金朝的法典,它的编撰遵循的是唐代法典模式。但是,作为征服王朝的法典,《大元通制》没有完全照搬以前的中国法典。它在许多方面反映了蒙古人的习俗和元代特有的制度特征。
《大元通制》和也是在爱育黎拔力八达朝由江西地方政府或私人编辑的《元典章》,是元代法制史的两个里程碑,也是征服王朝的元朝日趋成熟的反映。
第三是限制贵族权力。
如果完全按照中原传统方式,元朝政府的改革无法走得太远,因为不能削弱蒙古诸王的行政权、司法权和经济特权来加强中央集权。
忽必烈的时候,就推行了中央集权的政策,不过,蒙古诸王仍然拥有对他们领地相当多的行政、军事、财政、司法权。
元仁宗进一步削弱他们的权力,是政治冒险,因为这将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