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成立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
按照临时宪法、以及后来出台的正式宪法规定,最高法院由七名**官组成,其中一名**官为最高法官,在处理司法问题上拥有三张决定票,而另外六名**官都只有一张决定票。七名法官的产生方法,主要由国民议会提名与推举产生,只有最高法官需要获得总统的直接任命。
这样设置,实际上是在国民议会与总统之间实现司法权的平衡。
当然,七名**官都是终生制,在获得最任命之后,不向任何人负责,有七名**官组成的最高法官团,具有对除宪法之外所有法律法规条款的司法解释权,即**官团做出的司法解释就是最终解释。
与最高法院对应的,则是最高检察院。
在司法权力框架中,最高检察院是提起公诉的最高司法机构,而且只有最高检察院有权对包括总统在内的中央官员、以及国民议会上议院议员提起公诉,而最高检查长则由下议院推举产生。
司法制度方面,冯承乾坚定不二的选择了案例法,即欧美法系。
当时,参与立宪的很多人都认为,最好采用条文法,即大陆法系,因为在他们看来,条文法在具体实施中具有操作便利xing。只是,冯承乾